陕西教育学院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年12月29日陕西教育学院学院教职工第三届第三次代表大会、
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陕西教育学院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独立开展工作,调解学院内部劳动争议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每届教代会聘任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条 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各方面职工代表和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为:
(一)职工因辞职和自动离职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
(二)职工与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工资福利等规定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
(三)职工与部门在学院推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聘任制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
(四)职工在履行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
(五)其他依法可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
被学院在履行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过程中依法辞退、开除的违纪职工因不服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畴。
第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时,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并依照有关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责任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当事人实现调解协议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调查取证,公平、公正调解。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履行宣传教育的职能,对职工进行劳动规、法律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凡属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超过期限视为争议一方或双方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效且超过三个月者,将视为调解无效,双方当事人可继续通过社会劳动仲裁和司法机构寻求解决。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