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是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高大会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做好第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原则上以基层分会为选举单位,在二级单位党委和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分会组织实施。
二、代表的条件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国爱校,关心集体。
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民主监督能力,较高的参政议政水平。思想活跃,工作认真,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联系群众,能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代表的构成及名额
1. 代表构成应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式勤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2.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代表名额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分配。
3. 校工会依据各单位人员数量、结构分配代表名额。学校领导作为代表提名候选人,分配到各基层单位,由所在基层单位教职工按照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不占该单位代表名额。
四、代表的选举
1.各单位按照分配给本单位的代表名额,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反复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
2.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暨工会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差额选举办法进行。
3.参会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投票前应向教职工简要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选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设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人数。监票人和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教职工中产生。
5.尊重选举人的权利和意愿。选举人有权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有权另选他人。
6.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7.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顺序取够应选人数为止。若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票数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五、工作要求
1. 校内各二级单位党委和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指导所在单位的分会组织好代表选举工作。
2.各基层分会要在广泛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性质、任务、职权和选好代表重要性的基础上,组织动员全体教职工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选好代表。
3. 代表选出后,填写统一的代表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党组织印章,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校工会,接受代表资格审查。